查看原文
其他

知识产权入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

贺鑫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法律中心2018年第19期

全文共3380字,预计阅读时间为9分钟


1、关于知识产权入资设立公司的程序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评估(注: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

(3)、知识产权的验资(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注: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每种知识产权权属转移手续不同,详情请阅第4项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

(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出资为了避免后期法律纠纷,笔者建议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当然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知识产权作价入资,不过要面临以下法条规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故根据以上描述,笔者认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务必通过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避免因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引发一些法律纠纷。


2、知识产权产权关系必须明晰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出资人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比如:1、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其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法人拥有?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有没有产权纠纷?出资人只有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才可以投资入股;2、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当然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还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3、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根据最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许可权,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许可形式、许可内容及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 商标资产是指商标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的,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十九条 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评估有关的权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还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通过最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规定可以了解到,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对于知识产权评估,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投资入股,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这一步骤。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可以知道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便于当事人衡量知识产权出资所占企业注资的比例。由于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不向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诸多争议。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目的是投资入股并非转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


4、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


因此,(一)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二)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__END__



推荐阅读:

1.浅议借名买房当中物权和债权关系

2.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法定代表人

3.律师解读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